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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3月实施
发表时间:2006/1/12    浏览 3048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社会、劳动者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此,那些只想靠失业保险金混日子的“懒汉”们戴上了“紧箍咒”: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将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若干规定》,政府是促进就业责任主体,要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若干规定》的另一大突破是,首次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若干规定》还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纳入立法规范。第十三条明确“上海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经政府认定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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